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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傭工僱主須知
 
客戶聘請海外家庭傭工來港工作, 雙方需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頒發之僱傭合約I.D.407form條文。

僱傭合約大概內容如下: 

僱主每月需支付女傭之薪金為HK$3,400.00。 

合約為期兩年,期間僱主須負責女傭之食宿、醫療、勞工保險,同時女傭每年可享有12天勞工假期及7天有薪假期。
 
假若任何一方提出解約,則需要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或即時賠償予對方一個月薪金(現為HK$3,400.00)作為代通知金。

無論任何一方提出解約或合約完結時,僱主必須支付女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交通津貼。

申請傭工手續
 
僱主之身份證副本。

入息證明副本:如稅單等。家庭每年總收入不少於年薪超過港幣$180,000.00以上或月薪港幣$15,000.00以上或最近3個月的糧單或最近 6個月銀行定期存款超過港幣$360,000.00。

住址證明正本:必須與合約地址相同如近期差餉單、水費單、電費單、電話費單(只需其中一項)。如所示單據上並非申請人名義,請另提供証明文件以顯示彼此關係,例如租約結婚證書出世紙等証明文件的影印本。不論私人樓宇,村屋,政府宿舍,居屋或公屋居住戶均可申請。

當僱主之申請獲得批准後,入境處會發信或電話通知,同時僱主需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
〔全期HK$9,600或HK$2,400 X 4 期(每期為 6 個月)〕,以簽發傭工之工作簽證。


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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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傭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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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僱傭條例》
(香港法例第 57 章)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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